【老会计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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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筹划途径的影响及其对策探析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经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次企业所得税改革将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反避税措施等,这些举措意味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税法改革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途径和方式的影响

对纳税人利用外资身份筹划的影响

由于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为外资身份以图节税。据2002年下半年广州市外经贸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①,在广州番禺区约有50%的民营企业、荔湾区约有60%的民营企业都采用到香港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注册,再返回内地与自己的工厂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变身成“三资企业”。国内著名企业金蝶、联通、裕兴等公司都是利用国际避税地注册经营的典型。2004年对华投资额前10位的国家和地区中,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萨摩亚都属于国际避税地②。这里包含了纳税筹划的减免税技术、扣除技术、退税技术。

此次纳税人身份的统一即意味着两者税收待遇的统一,将使得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对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筹划的影响

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点。上述特定地区往往能享受到15%甚至于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是重要诱因之一。

这其实就是纳税筹划的税率差异技术,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将税收优惠方式从“区域性投资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性投资优惠”为主后,税率的地区差异、企业类型差异将逐步趋于消失。

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引进外资企业以来,转移定价方式就一直是其避税的重要手段。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另外,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也是转移定价行为的多发领域。转移定价实际上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也可将其理解为一种分割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资本弱化,即有意识的提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纳税筹划。目前,许多外企到中国投资前,向境内外的银行贷借大量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著名跨国公司。这些公司不仅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据估计,目前在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本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

新形势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可能举措

对五年过渡期的利用

为了减少社会震动,也体现我国政府的守信态度,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老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在新税法公布日前(2007年3月16)已经批准设立,并依照设立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税法给予过渡性照顾以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衔接。近年来投资者对税制改革的大致内容已经有所了解,也预期政府会按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的惯例安排五年左右的过渡期。所以,在此时点之前,原先就有投资意愿的投资者可以加快投资步伐,抢在新税法正式公布前登记注册成立按原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各种税收优惠的企业,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

对经济特区和中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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