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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国家组织

集中采购药品管理

专家共识

(征求意见稿)

中国药师协会

2022年7月19日

第1页

目录

第一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概况3

第二章医疗机构落实国家集采药品政策相关工作制度或实施方案6

第三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管理工作组架构与工作职责7

第四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采购量相关数据科学测算与上报11

第五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目录构建与管理13

第六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采购与供应保障14

第七章医疗机构对国家集采药品合同用量的科学分配16

第八章医疗机构优先选择使用国家集采药品的保障措施18

第九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可替代药品合理使用管理20

第十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质量与不良反应/事件监测与管理22

第十一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政策宣传引导与风险防控23

第十二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临床合理使用考核体系24

第十三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体系--26

第十四章医疗机构开展国家集采药品的临床综合评价工作27

第十五章医疗机构国家集采药品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持体系29

第2页

第一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概况

为进一步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

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

2018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

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

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依法合规,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

合,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以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

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联盟地区公立医疗

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2019年1月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的通知》,明确提出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

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种遴选试点品种进行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该项工作全面落地平稳实施,中

选药品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同时大幅降价,显著降低相关疾病药费负

担;带量采购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促进了营销模

式调整和行业生态净化。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全国人民,引导医药产

业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9月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国家

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在全国范围

内推广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时,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中选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配备与使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陆续下

第3页

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关

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釆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关

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等重

要通知,对各医疗机构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下称,国家集采

药品)政策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

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

点将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纳入采购范围,

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质量可靠的各类药品,做到应采尽采。

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

执行,保证群众的用药可及性。此后,为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改革成果,实现采购协议期满后平稳接续,2021年11月国家医保局

下发《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

知》,通知要求原则上所有国家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

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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