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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1.1中國法的起源;2、中國法產生的特徵
(1)氏族血緣關係的延續和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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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源於禮
禮的產生:禮來源於人們的日常生活,並與祭祀有密切聯繫。
;禮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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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起於兵
“刑”字的來歷
據研究,“刑”字是由“井”字衍生而來的。“井”字的最原始意義是“型”,即製作器物的模型。引申為典範、規範的意思。後來,在“井”旁加上“刂”部,才有了刑殺的含義。
;。;1.2夏商時代的法制;2、商代的立法
《史記·殷本紀》:“帝太甲既立三年,不明,暴虐,不遵湯法,亂德,於是伊尹放之於桐宮。”《竹書紀年》又載:“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湯刑。”都提到了湯刑或湯法。湯刑或湯法應當認為是商代法律的總稱。應當還是以習慣法為主,可能會有成文的,但不會是主體,更不會公開。
;3、商代的刑事法律
罪名
違命、亂政、疑眾等
《禮記·王制》:“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眾,殺。”
;3、商代的刑事法律
刑名
(1)五刑;。;1.3西周的法律制度;《尚書·康誥》:“若有疾,惟民其畢其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
《尚書·無逸》:“厥或告之曰:‘小人怨汝詈汝’,則皇自敬德,厥愆,曰朕之愆。”
《尚書·呂刑》:“王曰: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俱。朕敬於刑,有德惟刑。”
《尚書·康誥》:“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尚書·無逸》:“不永念厥辟,不寬綽厥心,亂罰無罪,殺無辜,怨有同,是叢於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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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親、尊尊
親親,即親其所親,父子、兄弟等親屬之間應當嚴守倫理要求,各安其位,和睦相處;尊尊,即尊其所尊,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和平民等也要各安其位,尊敬長上。親親側重於家庭關係,尊尊側重於政治關係,由親親而尊尊,形成符合禮的要求的社會秩序。;;;3、周公制禮與禮的系統化
以周公為代表的西周統治集團,在總結夏、商兩代禮制的基礎上,對禮進行了系統化,使禮成為有“本”有“文”,上可以經國家、定社稷,下可以約束人們日常言行的綜合性規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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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禮記·曲禮上》;4、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
“九刑”、“呂刑”與西周刑事立法
(1)九刑:《左傳·昭公九年》:“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關於“九刑”的性質,主要觀點有:
l?刑法
l?刑罰
(2)呂刑:史書記載,西周穆王時期,司寇呂侯(甫侯)為“訓夏贖刑”而作“呂刑”。
關於“呂刑”的性質,也有兩種認識:
l刑法
l用刑之道
;西周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則
(1)以德為本,慎刑、中刑
《尚書·呂刑》:“德威惟威,徳明惟明”;“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以教祗德”;(2)重視主觀心理
《尚書·康誥》:“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周禮·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識、過失、遺忘;(3)衿老恤幼
《禮記·曲禮上》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周禮·秋官·司刺》有“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4)疑罪從輕
《尚書·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禮記·王制》:“附從輕,赦從重。”;
罪名與刑名
(1)罪名
違反王命
侵犯財產
聚眾飲酒
殺人
不孝不友
;(2)刑名
除五刑外,史書提到的還有:鞭、撲、流、圜土之制和嘉石之制等。
l圜土之制:對犯罪者適用的一種勞役刑。《周禮·秋官·司圜》:“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l嘉石之制:對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過錯適用的一種勞役制度。《周禮·秋官·大司寇》:“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裏者,桎捁而坐諸嘉石,役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
;5、西周的民事法律
所有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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