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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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

第一节概念

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和工龄计算,是组织人事部门从事人事工作的同志必须熟悉的一项重要业务,这项业务政策性强,具体规定多,又与其他政策密切相关,直接涉及到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下面作一个简单的概念性的说明。

1、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具体又分为建国前的和建国后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分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一般称参加工作时间,是指参加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人民军队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起始时间,以及转正前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起始时间。后来还包括在私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正前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时间。

2、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

3、连续工龄:是指职工在各个单位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其生活资料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时间。如包括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合并或连续计算的工作时间,以及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时间,当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或直接参军复转到地方工作等(注:职工调动前后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相加叫工龄连续计算;职工间断工作时间按规定可计算工龄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叫工龄合并计算)。

4、工作年限:全称叫革命工作年限,是指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有关文件规定,工作年限不仅包括工作人员专职从事革命工作时间,实际上还包括建国后职工在机关、企事业、人民军队等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5、工作年限的计算:

豫人退[1999]2号文件规定:

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第二节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认定

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P194

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原则,现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除本文件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二、临时工、合同工参加工作时间P254

豫劳人老字[1986]2号文件规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豫劳人险〔1989〕18号文件规定:P296

计划外临时工,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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