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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业务及重量鉴定的性质
对外贸易鉴定业务(过去称公证鉴定),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是国际贸易、运输、
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是为对外贸易的发展服务的。
在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基础上,运输、银行信贷、保险和邮电通讯等事业相应
发展,古代对外贸易那种由买卖双方直接成交、当面点交验收货物的交易方式己不能满足
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专营或兼营国际贸易的机构应运而生,贸易成交和商品交接通
过签订合同和单货运转程序实现,并采用凭单付款、票据结算等方式议付货款。在这种情
况
下,买方为了买到符合合同规定的商品,卖方为了商品交付后能安全收汇,就需要有
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者,以中间人独立公证的立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办理商品的检
验和
鉴定工作。
国际贸易的发展,促进了运输事业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换的商品由专门从事国际运输
的承运人承运时,为了对承运的货物负责,明确承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等,承运人是否履
行
运输契约而克尽职责,运输途中风险责任的划分归属等情况,也都需有托运人与承运
人以外的第三者予以检验、鉴定和证明。
伴随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事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和保赔协会组织相继建立和发展起来。
由保险组织承保意外风险损失,对国际贸易和运输事业的关系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有了
保险,对意外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及时取得赔偿,事业才有保障。为了履行保险契
约,投保人和承保人之间也需要有第三者,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检验、鉴定证明,明确风险
责
任。
随着国际贸易及与其相关联的航运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一个介入买卖双方、托运
人与承运人、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的公证鉴定行业相应地产生了,成为与国际贸易伴生共
存的新兴的特殊行业。
重量鉴定是鉴定业务的主要工作之一。一切商品的生产、交换、运输、分配和消费,
既要考虑它们的品质,又要往意它们的数量,而且主要是以产量、运量、俏费量等数量指
标作为编制计划、制订政策和计算各种费用的基础。对外贸易的计划、成交、报关纳
税、运输、结汇,无不以数量作基础,品质为条件,一切贸易、运输、保险等契约的签订,
都
以数量为依据,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又都以商品的重量直接或间接表示商品数量。
第一节残损鉴定的概念
货物在对外贸易运输过程中,要经过储存、保管、航行、装卸、搬运等环节。特别是
在海洋上,风浪大,船舶簸颠摇摆,海洋空气湿度较大,并含有较高的盐份,以及因海域
的变迁所造成的气候变化也较大。如果承运方对运输工具管理不善,未能妥善地使装
运技术条件,如船舱、集装箱、车厢的清洁、干燥、温度条件等,以及货物的积载、衬垫、
隔
离、系固等适应货载的要求,这些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结果,往往会造成海运商品的变
质、混杂、污染、残破、毁坏、灭失、短量等损失,致使买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
数量
和包装条款收到完好无损的进口商品,这种情况就叫进出口商品的残损。
商品残损不但使收货方等贸易关系人在经济上蒙受损失,甚至还会直接影响生产的继
续进行和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进出口商品
发生残损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使所发生的商品残损能够得到合理公正的解决,买卖双
方需要一个有资格的鉴定人对残损货物进行鉴定,以解决有关的纠纷,所以残损鉴定工作
应运
而生,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由具有资格的鉴定人,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其它鉴定机构的委托,或司法
机关、仲裁机构的指定,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技术手段,对进出口残损
商品进行鉴定,查明有关的事实状态、残损商品的受损程度、致损原因和责任归属等,
签发相关的鉴定证书,以上的工作过程称为残损鉴定。
第三节残损鉴定的性质和作用
一、残损鉴定的性质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是鉴定业务的一项主要工作。残损鉴定凭对外贸易、运输和保
险等关系人的申请,对进出口的残损商品进行鉴定,出具残损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向有
关
责任方提出索赔、退货、补货或换货的依据。残损鉴定工作对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
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产安全,促进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事业的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2004年4月28日,经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商品检验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
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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