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荐】破产撤回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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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破产撤回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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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了解破产申请怎么撤回,就需要先知道什么叫做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的时间期限;能够提出破产撤回申请的人申请人需要满足的要求。下面,的小编汇集了相关问题的解答信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一、什么叫做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

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应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中来分析认定。《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8条和第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案件中,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后,人民法院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由此开始破产程序,而立案也只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不注定债务人破产的命运,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要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一旦作了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那么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宜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同时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回到破产宣告前的状态,而只能按清算程序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

三、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法中,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而对于当事人来讲,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该处分原则赋予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就是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民事权利属于私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置其权利,可以行使其权利,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其权利,基于此基础,构筑了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主要包括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方面的内容。撤诉的性质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8条以及《公司法》第196条的规定,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公司清算组(为以下阐述方便,笔者将公司清算组纳入债务人范围,统一以债务人代替)。债权人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表明他们选择了破产这种法定的特别程序来处理无力偿债事件。同时,他们也可以放弃通过司法程序来处理无力偿债事件,即可撤回破产申请。因此,在破产法上确立破产申请的撤回制度,使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有了更趋完备的制度保障。

但是当事人的处分不是绝对的,与当事人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处分权实行的干预,即法院的审判权对于处分权的干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此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要受国家审判权的干预的。同样,破产申请的撤回也要受国家审判权的干预。审判权之所以对处分权实行干预,也就是法院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的处分行为不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法院要对违法的处分行为进行干预。同时,在审判实务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有些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们或者根本不了解自己处分行为的后果,或者对某些处分行为的后果存在误解,对当事人的这种处分行为,法院会告知或提醒当事人处分行为将产生的后果。

在破产程序中,同时存在着国家干预和当事人处分的空间,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范围。当事人处分权在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法律并不强行规定必须通过司法程序处理无力偿债事件。破产法给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协商解决的广阔空间,当事人可以在法庭外通过自行协商作出他们认为适当的债务清偿安排,也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偿债问题。[1]在破产程序中,既有破产申请,也有破产申请的撤回。从审判权的角度看,破产申请的撤回,作为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讲不具有绝对性,因此需要经过法院的许可。也就是说,法院要对破产申请的撤回进行审查。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在行使撤回权时采取慎重的态度;另一方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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