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分立筹划实现合理节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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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分立筹划实现合理节税

一些集团性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的地域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这也是企业资本运营的举措之一。对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又会进一步影响到企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因此相关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分立筹划则是利用分拆手段,可以有效改变企业组织形式,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分立筹划通过企业分立,可以将兼营或混合销售中的低税率业务或免税业务独立出来,合理节税;或者利用分立使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主体分化成两个或多个适用低税率的纳税主体。[案例分析]:M企业是一家小型制药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生产经营常规药品外,还从事免税避孕药品等项目。该企业2004年共实现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企业购进生产用料的进项税额为30万元;2004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经过内部核算,其中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为120万元,进项税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因为未进行独立核算,因此,本来应享受免税的部分产品一并缴纳了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该企业具体缴纳的税款为:增值税额=300×17%-30=21(万元)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金额为37.5万元。对此种情况,可以筹划如下:企业应在2005年将生产避孕药品及用具的部门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S公司。从增值税角度分析,M企业生产经营的避孕药品及用具,属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在企业分立前往往会因为未独立核算等问题而一并征收增值税,没有享受到应有的税收优惠,这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不利的。当免税项目的生产部门分立出来成立为独立企业,实行独立核算后,这样属于免税项目的产品便不用再因“无法单独核算”而缴纳增值税了。分立后,两个企业的销售额分别为180万元(不含税,非免税项目)和120万元(不含税,免税项目),且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据此,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M企业及分立S公司2005年度总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具体税负为:M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80×17%-(30-10)=10.6(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32×33%=10.56(万元)S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8+(120×17%-10)-10]×33%=6.072(万元)分立后两公司共纳税额=10.6+10.56+6.072=27.232(万元),比分立前少纳税额37.5-27.232=10.268(万元)。根据上例所述,经营项目中有免税项目的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划分应税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销售额,为了筹划税收,企业可以将免税部分业务分立出来,单独核算,用以节税。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分立需要办理各种手续,会打破原企业原有的生产格局,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企业应仔细衡量分立的利弊,以免得不偿失。[案例分析]:奥立电梯生产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电梯并负责安装及维修保养。2003年取得含税收入3510万元,其中安装费约占总收入的30%,保养费、维修费约占收入总额的10%,假设本年度进项税额为24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奥立电梯公司既生产销售电梯又负责安装及维修保养的行为是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故按照税法规定,2003年度应纳税额如下: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510÷(1+17%)×17%-240=270(万元)如果奥立电梯公司投资另设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安装公司,奥立电梯公司只负责生产销售电梯,而安装公司专门负责电梯的安装、保养和维修,那么奥立电梯公司和安装公司分别就销售电梯收入、安装维修收入开具普通发票,对购货方而言作为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入帐,均不存在进项额抵扣问题,即不对购买方构成税收影响。而奥立电梯公司设立电梯安装公司后,涉税处理会发生变化。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同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奥立电梯公司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510×(1-40%)/(1+17%)×17%-240=66(万元)安装公司应纳税额=3510×30%×1.17×3%+3510×10%×1.17×5%=57.493(万元)分立出安装公司后可以节省税金=270-66-57.493=146.507(万元)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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