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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企业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30%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
日,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这意味着从去年1月1日起,上述三类企业的广告费用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在
此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2008年起医药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为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上述通知同时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
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
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
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
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
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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