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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责任
李姗晏
(南方医科大学,广东广州510000)
摘要: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了系统规定
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责任形式以及医疗损害赔偿
标准等内容,对医务人员行医提出了更高的执业要求。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过错原则;鉴定;赔偿;完善措施
侵权责任法》面对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责任和任,相应地消除了适用法律依据不统一的混乱现象,
医疗过错责任双轨制的问题,采用了一种新的统一在减少诉讼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更有利于解
概念——医疗损害赔偿。这一概念的使用主要带来决医患矛盾、消除医患对立、构建医患和谐。
以下三点重要的改变:
二医疗过失鉴定机构的改变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改变在医疗侵权纠纷处理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履行,
长期以来,我国的医疗损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主要的途径是通过鉴定,由此,就引发了鉴定的双轨
原则,在本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过程中,我们考制,即法医类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关系
察了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医疗问题。多年来,医患双方及司法界众说纷纭,没有统
损害责任制度,得出结论,他们的医疗损害责任制度一的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
都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过错推定原则。因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似乎出现了一面倒
此我们借鉴他们的做法,对一般的医疗损害责任应的局面,普遍认为法医类司法鉴定完全代替了医疗
当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事故技术鉴定。为了应对这个局面,很多地方在积极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组建拟替代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
责根据的归责原则,即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在首先,司法医学鉴定不能代替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
医疗损害责任中是指造成了损害但并不必然承担赔偿
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
责任,而是要看行为人之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有
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
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者不承担赔偿。I¨证明
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法医学专家组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包括
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
过错要件,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只
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
有在第58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或者
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全国人民代
医务人员有过错。除此之外,按照第59条的规定,医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
疗产品损害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药品、消毒
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医疗事故
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
技术鉴定的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涉及的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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