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类型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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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类型总结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

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由于与取得收入无

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

的发展,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的经营方式或处理方法可能不被税法所

包括。但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对

于无法把握的支出项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对什么属于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税收政策没有明确界定。笔者查阅了相关企业

所得税税收政策后发现,现行的所有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

他支出,没有一项正列举。为方便纳税人处理涉税事项,防范税务风险,笔者尝

试列举一批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1.不任职董事、监事取得的津贴。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

受雇的情形,领取的董事津贴。

 2.给退休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企业在节日期间支付的离退休职工现金补贴,

财务处理时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但企业负担的离退休职工补贴税务上不得

在税前扣除。

 3.股东将公款用于消费性的支出。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支

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

 4.股东将公款用于财产性的支出。企业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电脑、股票、基

金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

 5.单位为职工提供免费旅游的支出。单位为员工提供免费旅游属于“其他形式

的经济利益”,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

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

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6.赞助性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

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

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果与生产经营无关,则属于赞助性支出,不能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

 7.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

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为发行

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8.行政罚款、司法罚金及没收财物的损失。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

款、罚金、滞纳金,包括违法经济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明确,支付给行政

机关的罚款、司法机关的罚金和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

扣除;但因为违背经济合同支付给对方的违约金、罚款、滞纳金、诉讼费、延期

付款的利息等,均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9.个人应当负担的税款。如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企业如果作为

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10.预提费用。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一

般而言,计提的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

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等。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

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六种特殊情形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

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11.商业保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

扣除。

 12.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

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

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

 13.协同办案费。一些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如烟草行业实行业务专卖专营制

度,离不开公安、工商等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产生一定的协查费用。在共同办案

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是合理的,可以扣除的。但实际执行上,企业

往往以此为借口在“管理费用——打假经费”中列支按办案数量支付给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大量的“协同办案费”。按照相关性原则,这些

属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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