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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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

司考资料下载之刑事诉讼法:刑事和解适用案件范围。一年一度的司法考试是众多想参与法律行业的朋友最最重要的事情,也是一件辛苦的事情,为此,小编也想为大家的备考尽绵薄之力,在这里准备司法考试的相关知识点供大家学习参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规定,仅在以下两类案件中可以适用刑事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首先,该类刑事案件起因子民间纠纷。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从反面的角度列举了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的范围。这些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雇凶伤害他人的;(2)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3)涉及寻衅滋事的;(4)涉及聚众斗殴的;(5)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6)其他不宜和解的。其次,涉嫌案由必须是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第四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的犯罪。最后,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也就是说,即便法定刑在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只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其有可能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规定。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首先,前已述及刑事和解的适用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一般认为过多犯罪之于故意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较小,虽然这类犯罪造成了相对严重的犯罪后果,但是考虑到其并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而为,其较容易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应当允许此类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其次,之所以将渎职犯罪排除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之外,主要是由其较为特殊的犯罪客体所决定的。渎职罪的犯罪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利益而非公民个人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仅获得被害人谅解这一条件就无法满足,因此刑事和解无从适用。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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