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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控工作制度
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控工作制度1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做好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结合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际,特制定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控工作制度。
一、联防联控的主体和范围
1、市域外围与他县乡镇区域的林地、林木,涉及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界限、划定巡护范围,积极与县乡镇加强对接,实施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
2、市域范围内各乡镇、街道交互区域的林地、林木,涉及的乡镇、街道要明确责任界限、划定巡护范围,主动彼此加强对接,实施森林防灭火联防联控。
二、联防联控的.组织和领导
1、涉及市域外围与他县乡镇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市森防指牵头对接有关县市,涉及到的有关乡镇、街道参加,通过召开森林防灭火县域联防联控会议等方式,强化信息互通、隐患互查、联防联控、互助互救,达到森林火灾早发现、早控制,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2、涉及市域范围内各乡镇、街道交互区域的联防联控工作,以四大片区建立联防联控片区为主,各片区结合镇街实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各有关乡镇、街道轮流担任牵头组织单位,每年冬至、清明前四个片区至少分别牵头组织一次森林防火联防联控会议,开展森林草原火险形势会商研判,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不定时联合开展会商,开展联合演练,熟悉跨区域扑火救援流程,对所存在的难点予以协商解决。此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森林防灭火考核。
三、联防联控的内容和要求
1、对的山头地块,明确联防联控区域,落实联防联控责任人员,进行全覆盖巡护排查,联防联控、互通信息,及时掌握发生在区域的森林火情信息。
2、在重点时期、重点部位共建森林防火卡点,共同强化防火卡点检查,联合宣传教育,确保涉及人群全覆盖。
3、对联防区域内火灾隐患全覆盖排查,清理火灾隐患,严格落实界限分明、管理有序、责任明确的联防联控机制,坚决杜绝管理真空地带。
4、一旦在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情,按照首接负责制的要求,积极快速组织扑救,同时,要核实火情发生地归属并及时通报乡镇、街道和市森防指办公室,坚决杜绝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努力将森林火情消灭在萌芽之中。
5、火情信息上报方面,实施联防联救的任何一方在接报信息后,要主动对接,相互沟通,实现火情信息的及时共享,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要求,归口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6、森林防火期内,各森林防火队伍在做好属地防灭火工作的同时,要做好跨区域联防联救的准备。当联防区域发生火情,要第一时间向另一方通报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着火面积、火势大小等基本信息,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确保实现森林火灾的打早打小打了。市森防指将森林火灾扑救跨区域增援与被增援实绩纳入森林防灭火工作考核。
森林草原防灭火联防联控工作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专业队伍扑救为主、专群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的森林防火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森林航空消防机构等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抵御森林火灾风险的能力。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森林防火组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签订联防协议,建立联防机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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