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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问题内容:
A为自然人,2005年10月将其名下的土地投资到B房地产公司,拥有70%
的股份。该土地购买原价为1000万元,评估价为2000万元,股东确认价为
2000万元,B房地产公司以2000万元做为土地成本入帐。2007年B房地产公司
开发的房地产销售完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我们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
地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2000万元。理由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规定:“关
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8218;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8218;
联营的#8218;投资#8218;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
联营条件#8218;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8218;联营的企业中时#8218;暂免征
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8218;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8218;应征收土
地增值税”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6]21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
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
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六、本文自2006年3月2
日起执行。”但该文件是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所以我们认为对2005
年10月的行为不应追溯。但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认为B房地产公司在清算土地
增值税时土地的扣除成本应为1000万元。理由是: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
条规定的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8218;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
#8218;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文件不是说免税,只是说投资环节不征税,而是
转让环节时要再征回税款。所以清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成本只认可购买原价
1000万元。请问哪种做法是正确的。请给出具体的文件规定。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
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作
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
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
税”的规定。我们认为: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后又将房地
产再转让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其原投资、联营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
所支付的金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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