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北京地税: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pdf

财税实务:北京地税: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pdf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北京地税: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

事项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减免税审批事项

 办理机构:区县局、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地址、时间、电话

 受理方式:上门申报

 办税程序:

 一、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2.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

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二)条件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

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

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

 (三)时限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

税。

 二、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无

 (二)提交资料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

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1)《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3)《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4)《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5)《再就业优惠证》

 (6)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劳动合同

 (7)《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减免税审批附表》

 (8)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2.从事个体经营的:

 (1)《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自受理之日起,必须在30个工

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制作《延长减免

税审批期限告知书》,送达纳税人。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主管税务

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

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9〕936

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京财税

〔2010〕47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

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函〔2009〕19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下岗再就业减免税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1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咨询电话:12366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

文档评论(0)

138****9307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