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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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XX年2月3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二、准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三、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四、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五、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

六、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七、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完善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

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根

本性、基础性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我们已经制

定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政策确保

制度建设到位、政策落实到位有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问题缩小

收入分配差距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勤劳致富、

支持创业创新、保护合法经营在不断创造社会财富、增强综合国力的

同时普遍提高人民富裕程度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

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

地位;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提

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缩小收入差距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

成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规范收入

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着力解

决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XX〕22

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XX〕58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XX〕56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

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XX〕59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

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XX〕88号)的规定

对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

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套改年限的计算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的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

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简称学习年限下同)合并计算的年限

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

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在

大专及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

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工作年限与学习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在这次工

改期间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一律不得更改参加套改人员的工作年限

(一)工作年限从本人参加工作当年起计算(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

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XX

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1.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

2.如工作年限有间断按规定合并计算的其当年只计算一次不重复

计算例如某

工作人员于1968年7月参加工作该同志工作后因其他原因按规定

应扣除不计算工作年限的间断时间3年零8个月从1968年7月向后

推算其计算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为1972年3月按当年起算工作年限

为35年

(二)学习年限工作人员的学历和在校学习年限均以档案记载为准

其中:

1.按国家规定因组织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

业生其延长的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由组织抽调提前参加工作或

在校学习期间应征入伍按规定取得了毕业证书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

业生应将抽调或入伍前在校学习的时间计算为学习年限;因冤假错案

离校的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应将离校前在校学习时间计算为学习

年限

2.因休学、留级、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长在校学习时间的大学专科

及以上毕业生其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经过预科班学习

后直接转入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毕业生其在预科班的学

习时间不计算为学习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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