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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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二、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开展胎儿性别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妊娠妇女终止妊娠。

??四、健全完善B超使用监督机制。设立B超检查诊断室,B超操作诊断人员必须符合执业资格要求。无B超执业资格人员不准开展B超诊断和监测。建立完善长期的B超使用、诊断登记制度。

??五、B超检查人员要认真执行《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有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严禁非医疗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六、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七、根据《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二: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对含有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内容的广告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八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工作应当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九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三名以上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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