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优惠方案及其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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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优惠方案及其应用

一、可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货物范围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工贸企业、集生产和贸易为一体的集团贸易公司的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4.外商投资企业

(1)1994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6日国税发[1995]12号

(2)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生产项目且新上生产项目生产的货物能单独核算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国税发[1995]160号

(3)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1999年11月1日起,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可继续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8日国税发[1999]189号

(4)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7年9月20日国税发(1997)171号

5.下列企业的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或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5)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18日国税发[1994]031号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11日国税发[1999]76号

7.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援外出口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国税发[1999]20号

8.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会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补充通知》1999年3月19日财税字[1999]34号

9.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1994年12月16日[1994]财税字第100号

10.对经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2月21日财税字[1997]14号

11.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产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医药品)等六大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国税发[1996]182号

12.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可凭有关单证按月报送批准后退还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0日国税发[1998]38号

13.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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