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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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

 一、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

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

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

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三、城市公交企业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

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

辆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文件为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

不予免税。

 四、城市公交企业2012年1月1日后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在本通知下发前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退还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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