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履行规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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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债的履行规则司法考试民法讲义

我们司法考试学员问:简述债的履行规则。

我们解答:请参考下面的讲义内容。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内容节选:

一、履行主体:

1、债务人(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等)

2、债务人的代理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的除外)

3、利害第三人(如物上保证人可以代债务人履行,履行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二、履行标的:

1、依照合同约定履行

2、代物清偿

3、交付财物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4、交付金钱之债约定不明时的履行规则

三、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四、履行地点:有约定的依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解决。

五、履行方式:履行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除非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六、履行费用:费用有约定按约定。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由履行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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