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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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热点问题汇编

1、请问我单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是否需要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答:视情况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

18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

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

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

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

不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单位在2014年4月30日前因销货退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014年5月1日后因销货退

回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不再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

 2、请问是否有规定今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手工验旧?

 答: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取消

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

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

作。

 因此,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验旧程序将被取消,但该在

时点之前,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实行手工验旧。

 3、我单位2014年4月向其他单位购买了一台农用挖掘机取得对方开具的13%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发票税率是否开具正确?

 答:开具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

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自2014年4月1

日起,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

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

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

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

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4、我单位2013年度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了一笔资产损失,请问是否需要上

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具体应如何申报?

 答:不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

二条规定,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

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应按

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规定,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

布之日(2013年11月08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

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

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

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

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本公告适用于2013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因此,你单位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需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审核,以专项申报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即可。

 5、请问自2014年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是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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