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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稿酬所得化整为零不能违背税法

有人认为,对劳务报酬所得或稿酬所得,可以采取化整为零的做法以节省个人所

得税。其理由是,通过采取分次取得收入,这样既可以避免加成征收,还可以多

获得税前扣除。这种做法行不通,其原因在于错误地理解了税法所说的按”次”

征税,混淆了”分次”与”分笔”两个不同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收入,应按下列方

法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次;属于同一项目连

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

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

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在实际操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原则规定,并注意”分次”与”分笔”是两

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只要属于税法规定为一次的,无论分几笔取得均属于一次。

如果在分笔支付时,很难确定应扣缴税额,税法还要求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规定,个人所

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

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由此可见,纳税人在采取”化整为零”进行个人所得税筹划时,应注意分笔与

分次的界定,不能违反税法。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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