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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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

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

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

退税。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

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规

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随着

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出口时,

集装箱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一并出口,因而报

关单上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等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出口退税审核的条件。

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近期在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发现,48号文件只对生产企

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为了公平税负,

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

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

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

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

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

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

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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