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村委会劳动争议案例能得到什么启示?【推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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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村委会劳动争议案例能得到什么启示?【推荐】

在农村,村委会是管理本村事务,解决村民日常生活困难的最基础组织。有时候为村委会会组织村民进行劳动生产,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期很可能发生劳动纠纷,关于这样的案例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不少。那么村委会劳动争议案例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下面我们就通过小编整理的这篇案例学习下相关知识。

村委会劳动争议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

法定代表人:赵××,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村主任。

上诉人赵××因与河南××(以下称管委会)、××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赵××于2008年7月11日向召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管委会按征地协议规定为本人安排工作,并补交自招工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2、判令被告管委会从2008年元月1日起按照漯河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本人发放生活费。

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召民二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定,赵××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元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管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黄××、马××、××村委会主任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8月25日,原漯河铁东开发区管委会(现更名管委会)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管委会安置××村委会的劳动力;第六条约定从招工之日起五个月内未安排工作的,从第六个月起管委会向被招工人员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40元。

2002年9月,××村委会作为原告,赵××作为第三人对管委会向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安排工作就业,发放生活费,该院作出(2002)源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判决管委会支付赵××1997年3月至2002年的生活费2800元(40元/月),驳回其它诉讼请求。2004年,再次以以上为主体提起诉讼,要求管委会从2003年1月起至安排赵××工作之日止生活费,每月按260元发放。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安排工作问题生效判决已作处理,要求增加生活费无事实依据。从而作出(2004)源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管委会支付赵××每月生活费40元,自2003年1月起至安排就业之日止,驳回了其它诉讼请求。管委会提起上诉,2005年5月31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漯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认为管委会上诉理由即履行了工作安置义务不能成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请,已经漯河市源汇区法院判决,即(2004)源民一初字第477号判决书,判决管委会支付生活费至安排就业之日止,而管委会未安排原告就业的事实也经漯河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所认定。原告再次起诉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赵××不服上诉称:

1、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2、二被上诉人应参照漯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每人每月160元为上诉人发放生活费。首先,二被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被上诉人管委会没有按协议为上诉人安置工作,被上诉人应按1992年8月份所签的征地协议第六条规定为上诉人发放生活费,而现今物价消费水平大幅度上升,每月40元生活费根本不能维持一个人的生活所需,且漯河市民政局的证明,已证实现今我市的生活标准保障为每人每月160元;

3、上诉人起诉要求二被上诉人为其安排工作或提高生活费标准不属一案二审,因为在源汇区法院所作出的(2004)源民一初字第477号判决书,上诉人不是本案原告,而是处于第三人地位,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裁定。

管委会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驳回上诉。

××村委会辩称,同意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的原审诉讼请求,要求被上诉人管委会与××村委会于1992年8月25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为根据,为上诉人安排工作,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最低生活标准每月160元发放生活费。但上诉人的该诉讼请求,已经源汇区人民法院(2002)源民一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3)漯民一终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及源汇区人民法院(2004)源民一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5)漯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四份判决书实体判决,且上述判决书也早已生效,并进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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