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超管理详细规定专业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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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超室管理规定

为贯彻贯彻国家计生委、卫生部、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取性别人工终结妊娠规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筹划生育工作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献精神,切实履行卫生部门关于职责,防止运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不得运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必要持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允许证医疗保健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三人专家组集体审核)订立医学意见,并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对B超检查实行审批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行B超检查时,先由医师填好《B超检查申请单》,经B超室主管人员审核批准后,B超室人员方可对孕妇进行检查,并详细登记。禁止对未持《B超检查申请单》人员进行检查。

三、完善B超检查登记制度。凡作B超检查,要登记其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怀孕状况等内容,并保存备查。

四、严格B超检查人员准入制度。对B超操作人员要严格把关,上岗前要对其进行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成果记入个人档案。职业操守不好者,不得从事B超检查工作。对体现不好人员,要及时撤换。

五、实行B超检查报告制度。各医疗单位医务科每月要对本单位B超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涉及关于制度与否贯彻,B超检查登记与否完善,申请程序与否对的,检查孕妇数量,存在问题和改进办法等,并将检查状况书面报告本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运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筹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筹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规定作出解决。

七、B超室工作人员运用B超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一经查实,对直接负责人开除公职,吊销其执业证书;并追究医院主管领导和科室主任责任。构成犯罪,交关于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B超使用管理制度

-08-2910:42

1、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筹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

2、《医疗机构执允许证》中未批准开展超声波诊断专业计生、医疗保健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仪。

3、B超从业人员须获得上岗合格证,并熟悉仪器操作规程,方可上机操作。

4、对妊娠14周岁以上孕妇在检查过程中,必要有两名医师在场,应按照医师规定认真进行检查,及时报告检查成果,禁止超范畴检查。

5、对妊娠14周岁以上孕妇检查结束后,如孕妇无严重疾病或胎儿发育无异常,禁止暗示孕妇及其家属施行终结妊娠术。

6、在对孕妇检查过程中,发既有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与临床医师联系,共同研究解决解决办法。

7、认真执行出生婴儿性别登记建档上报制度,禁止错、漏、瞒报。

8、如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须上报主管部门,并由3人以上专家集体审核。

9、用B超违法为妊娠妇女鉴定胎儿性别和选取性别终结妊娠,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南和县出台B超专项管理制度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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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毕好市计生委布置“两非”集中行动,为有效防止运用B超等当代科技手段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我县人口计生局在认真查治乡镇B超使用管理薄弱环节和漏洞基本上,认真研究和制定乡镇B超使用和专项管理制度。

一是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期间,是B超详细操作人员实行双人值班制度。在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同步,既起到了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又起到了互相监督作用。

二是在B超妇科等科室明确位置悬挂“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醒目宣传警示牌,并将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上墙上栏。

三是乡镇计生办与乡镇B超操作人员订立责任状,层层贯彻责任。

四是建立B超使用签字制度。在开展生殖健康服务时需使用B超查环查孕等计生服务项目乡镇四术员应在《B超机使用登记簿》上如实填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检查成果,并与育龄群众共同签字。B超操作员每天必要将使用状况报于计生主任。

昭平县卫生系统B超管理使用制度

点击次数:3526????时间:-8-2715: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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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国家《人口与筹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广西《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取胎儿性别终结妊娠规定》等关于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B超管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使用B超审批备案制度。县卫生负责对本系统使用B超机构、人员、B超型号及数量进行审批备案,对从事B超检查医务人员要实行培训和依法准入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医疗机构执业允许证》诊断科目未设有医学超声项目,一律不准拥有、使用B超诊断仪。

三、县级医疗保健机构需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展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工作。乡镇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等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严格禁止未经批准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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