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如何计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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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125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

计算公式为: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

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第八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

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

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

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税率。

 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

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

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3号公布)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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