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时应缴纳所得税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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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时应缴纳所得税

某单位是一生产型外资企业,于2001年初成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可,该单位的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即2001年~2002年免税,2003年~2005年减半纳税。在前两年免税期间,该

单位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计提了住房公积金150万元。计提时,会计账

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

门一直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2003年企业决定不再计提公积金,并于

2004年将已经提取的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

 今年税务部门在该单位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这150万元已经转入资本公

积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增,并要按2004年所得税征税规定减半征收。该企业认

为,该项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年度计提的,即使当年不计提,企业相应增加的利

润也是免税的,因而不应涉及所得税补税问题。请问:这150万元未付的住房公

积金在税收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外资企业按照当地政府规定计提的住房公积金,不仅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可以

税前列支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

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

709号)文件规定: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

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根据我国现行

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因此,

该企业在2001年和2002年免税期间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是正确的。

 这150万元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本应该上交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但是,该单位没

有按照规定上交,而是转增企业资本公积,这是不符合当地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

相关规定的,而且税收上的处理方法也不对。应交未交的公积金既然没有上交,

该单位就应该视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作为差错更正处理或者作为应付未

付款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

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

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部

门将它作为应付未付款处理,尽管这150万元属于免税年度计提,但是还是应纳

入调整年度即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中。该单位应该在处理这笔住房公积金时,

将这部分公积金的金额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纳税申报。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

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

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

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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