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运用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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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运用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筹划

不征税收入,一个十足吸引纳税人眼球的名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有关文件如财税[2008]151号文件、财税[2009]87号(该文件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均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条件,使得不征税收入成为人们趋之若骛的目标。

事实上,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政策,这一点可以从相关的法规规定中得到证实。

我们现在使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附表五是《税收优惠明细表》,其中列举了所有的可以归入税收优惠的项目和内容,其中并无不征税收入的踪迹。税收优惠是什么?是在税法上应该征税,但国家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而不征税收入则是税法从根本上不予纳入征税范围的一种收入。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国家对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采取的税收处理截然不同。

不征税收入的处理中,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是最为诱人之处,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见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差别:免税收入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或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

例如,某企业2010年度收到一笔财政性资金1000万。我们可以看一看在确认与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情况下的不同结果。

会计处理为(关于递延税款的处理略):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1000。

借:成本或费用科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假设在10年内确认相关费用)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当年确认相关费用及递延损益

借:成本或费用科目100

贷:银行存款100。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3)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假定当年购置资产,按10年提取折旧)

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1000

贷:递延收益1000。

购置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本年转销收益和计提折旧时

借:递延收益100

贷:营业外收入100。

借:管理费用100

贷:累计折旧100。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包括以下情况: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不做纳税调整,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0万元,同时费用不允许列支,应同时调增1000万元,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同样为0。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增收入900万元,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当年损益的影响为9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但可在以后9年内逐步调减,10年内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影响为0;

(4)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万元,调增费用100万元,以后9个年度内照此重复处理,对企业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5)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增收入900万元,收入与费用相抵,对企业当年损益的影响为9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25万元,但可在以后9年内逐步调减,10年内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影响为0;

(6)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下,调减收入100万元,调增费用100万元,以后9个年度内照此重复处理,对企业总体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0.

我们发现,在本例的六种处理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是否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的结果是相同的(为0);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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