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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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及涉税处理

所谓酒香也怕巷子深,特别是在供大于求、日益市场化的今天来讲,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企业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进行宣传,取得显着的效果。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都是企业对外宣传过程中发生的,但由于在税前扣除标准两者不同,需要对这两种费用进行分开核算,有利于降低企业税务成本,基于此,笔者谈谈两者的区别及涉税处理。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区别顾名思义,广告费就是在企业对外宣传产生的费用,但由于这样的理解其内涵非常丰富不易理解,相关法规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广告必须通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具有广告资质的单位制作广告。二是必须取得由广告制作商开具的发票。三是所制作的广告必须通过媒体诸如电视台、报刊杂志等发布的。四是该广告已经通过媒体发布。对没有发布的广告不得进入当期费用。而业务宣传费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国家不允许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业诸如粮食白酒行业、烟草行业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而进行赞助活动或倡导社会风气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的公益广告费用。二是印制宣传企业产品和形象的纪念品费用等。简言之,就是除了上述规定之外的宣传费用都属于业务宣传费。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涉税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每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税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后产生的费用,根据税收政策进行处理,对当年度所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2%为限额进行税前扣除,但又明确规定对当年度不税前扣除的广告费用以后年度可无限期结转。同时,为维护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利用税收杠杆调控相关行业和税收政策。引导部分行业进一步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中进一步细化的当前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额度规定: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为了引导制药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国税总局于2005年就制药企业的广告费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而对业务宣传费的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主要是粮食类白酒和香烟生产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从税法的角度明确了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并对当年超过部分不予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相应来讲超过部分必须进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需要说明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没有分开设置税前扣除标准,而是都视作广告费在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额2%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例如《浙江省个人独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当然,对独资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标准各地都结合本地实际进行了规定。在具体财务处理时根据企业性质和地税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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