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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
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
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
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
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
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依据上述规定,税法的建筑业工程与建筑工程是有区别
的。建筑业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建筑工程项目包
括:房屋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
工矿工程建筑;其他土木工程建筑。因此,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实行差
额缴纳营业税。
按营改增规定,支付的分包款可以从收到的工程款中扣除,例如,某公司某一
工程项目与A公司签订了230万元的防水材料购买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360万
的甲级防火门购买合同,现在说明以下几点:
1、以上两笔合同是否只能按材料供应对待,不能按分包对待,不能扣减工程
款差额纳税;
2、如果我公司和对方公司衔接将合同变为防水工施工程合同(包工包料)和
防火门制安合同(包工包料),但发票不变,能否扣减;
3、如果第2种情况不能扣减,两公司均开工程发票能否扣减;
4、如以上合同分别变为材料220万,施工10万,和材料360万,免费安装,
并分别开材料发票和施工发票能否扣减?
专家回复:
1、是的,不能按照分包对待。
2、不属于分包合同,不能扣减。
3、不能扣减。
4、不能扣除。
政策依据:
1、个人认为,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总分包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
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
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
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
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
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其次,要明确差额征收的内容。
(六)计税方法。
(三)销售额。
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
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
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
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
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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