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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果树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果树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果树(以下简
称保险果树),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种植面积10亩以上,生长及管理正常;
(二)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果树品种符合林业部门的规定;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果树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三条下列种植果树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的;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蓄洪、行洪区内的;
(三)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果树的残废(在三四年内不能正常结果,
丧失利用价值)或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霜冻;
(二)冰雹;
(三)风灾;
(四)洪涝。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
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林业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果树种植或改种其他作
物的;
(六)盗窃或牲畜啃食、鼠害、碱害、病虫害。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灾害发生时或灾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二)果树生理的落花、落果;
(三)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果树的每株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果树的再植成本(或评估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
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高不得超过再植成本(或评估价值)的80%。
每亩保险金额=每株保险金额×每亩保险株数
每亩保险株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为10%。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
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
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
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果树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
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
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果树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
健全和执行果园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林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
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果树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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