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发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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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发生

2017司考民法笔记:债的发生。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债。

二、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中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单方允诺导致债的发生原因主要为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注意捐助行为不同于赠与,赠与是合同因而是双方行为。

三、侵权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害人享有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受害人对加害人所享有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为侵权行为之债。

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发生后,管理人得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遭受的损失和所承担的债务,该请求权即为无因管理之债。

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侵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六、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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