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转增股本凭什么要征个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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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增股本凭什么要征个税?

蓝老师,我是一家有限公司股东,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

实收资本,税务要征我的个人所得税。这个该不该征?

 此问题总括而言:公司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或

股本,个人股东是否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是否应征个税?

 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要征!

 再问为什么?回答的原因一般是:因为税务规定要征。

 真是这样吗?未必!

 (转增一事,有限责任公司转增实收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转增股本,本文后面

同时涉及这两种性质的公司时,统一简化表述为转增资本或转增。)

 持要征税的观点,一般认为,要按股息红利所得,对股东征个税。

 看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的规定: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按这个规定,公司通过转增行为,让股东获得转增部分的资本,仿佛的确属于

股息红利所得。

 但是,如果是所得的话,通过转增,股东获得了什么样的所得呢?

 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公司的资产负债还是那个资产负债,这个转增行为让股东

获得了什么所得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

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转增之后,股东显然没有获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

 那么,是否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呢?

 不论是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还是股本、实收资本,都归属于所

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流动,什么个什么所得?有什么经济利益从企业外

流到股东个人?

 所以,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股东没依然有取得所得。

 没有所得税,就不能征个税!

 实际上,分析到此,就应该非常清晰了,公司转增资本的行为,个人没有所得,

不交个人所得税。

 顺便说一点更关键的,公民个人的纳税,是受《宪法》限制的,宪法明确规定:

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我们分析了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以及配套的法规,

就能够知道,这个转增不应纳税。已经非常充分了。

 那么,实务中大家认为的征税的理由,又是出自何方呢?

 凡事需得研究,才能明白。我们来梳理一下,就能发现,其中在存在很大的问

题和漏洞。

 1994年,《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对于派

发红股的行为,有以下征税规定,这造成了后来对转增资本行为征税的最初渊源。

 国税发【1994】89号

 十一、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

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

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这个《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是税务总局的规章,是重要的个人所

得税文件。注意,它针对的是股份公司的派发红股行为,其规定与转增资本没有

关系,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没有关系。

 以股票形式获得红股就是获得了所得,因为股票完全可以理解为有价证券,正

是《个人所得税法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所得的行式之一。取得了所得,所以应该

征税。这是有法理依据的。

 所以,我认为:税务总局这个文件,是合法的但它不并针对转增资本行为,更

与有很责任公司的股东无关。

 那么,公司转增资本的行为,为何又被征了个人所得税了呢?

 事情还得从一个不征税的文件说起。中国的税法说来非常莫测,一个不征税的

文件,竟然导致了征税的后果。

 这个文件其实是对前引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一条的一个强调:

 《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7】198号)全文如下:

 国税发【1997】198号

 近接一些地区和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

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

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

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

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理解该文件,要点共三点:

 第一点是: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第二点是: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要征个税;

 第三点是:强调认真执行前引之国税发【1994】89号文第十一条。

 纵观此文件,其征税的规定完全没有逾越89号文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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