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考民法笔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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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2017司考民法笔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

2017司考民法笔记: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要权利。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为保有住宅而长期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宅基地与房屋联为一体,为保有房屋,法律允许和保障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2)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它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各种生活需要的建筑物和生活所需要的小型建筑物或设施。

(3)在宅基地空闲处从事种植而取得收益的权利。

(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53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可见《物权法》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但是也不能从该条规定就推导出宅基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物权法》通过第153条的规定,将是否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决定权交给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特别法,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是无法依据《物权法》而进行的。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土地管理法》仍然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因此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前,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不得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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