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蒂芬啊发生的发生的发生的 (2).docxVIP

阿斯蒂芬啊发生的发生的发生的 (2).docx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安乐死的伦理难题

在探讨安乐死的伦理问题之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一词源自于希腊语,构词法的本意是指“好死”“幸福的死亡”。因此有人提出安乐死的定义是一种“没有痛苦”和“死亡时间很短”的死亡。安乐死作为一种医疗措施,只是用“无痛”和“快速”这两个条件来限定过于简单和局限。因为安乐死不仅包含“无痛”和“快速”,它更是一种医疗手段,应当有更明确的限定。如果用这个概念来定义安乐死显然是不准确的,甚至有很多漏洞可寻比如:

一场突如其来的事故(例如:车祸,自然灾害,突发疾病)可以使得一个人“无痛”和“快速”的死亡,这一定不能被认为是安乐死。一些迅速而巧妙的谋杀也可以是“无痛”和“快速”的,没有人会把谋杀看作是是安乐死的一种。再比如,由于一位粗心的医生的错误,误将致死剂量的药物输送给患者、引起患者“无痛”和“快速”的死亡,那么这种显而易见的医疗事故并不能看作是安乐死,甚至要面临惩罚和制裁。“无痛”和“快速”这样的定义只是表明了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赋予一个人死亡,这样一个充满漏洞且简陋的概念,既没有考虑到需要安乐死行为的对象本人以及本人的意愿,又没有考虑到安乐死执行方执行安乐死的动机。大部分人之所以认为仅仅包含这两个要素的定义不能恰当地概括安乐死的定义,是因为在人们的心里,安乐死不只是强调了无痛的死亡方法,更应该包括进行安乐死对象的尊严和意愿以及医生本人的动机。

从采取安乐死的方式上进行划分,安乐死可以分为主动安乐死和被动安乐死。从患者同意的方式进行划分,安乐死可以分为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安乐死。安乐死全面而正确概念应该是涉及“病人意愿”和“病人痛苦”在内的完整定义。应当给予病人本人和医生实施安乐死的动机方面完整的概括,而不仅仅是涵盖了死亡,疾病和遭受的痛苦。

权利和义务以及利益是共存的,因此安乐死能否算作人的一种权利,我认为首先应当分析安乐死是否需要人们履行一些相应的义务,履行这样的义务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安乐死能够带给人们的显然不是物质利益,因为一个人本身的死亡对于他自己并没有什么物质上的益处(不讨论对与其相关的人的经济负担的前提下)。而是人格利益,选择有尊严的自由的结束自己的生命。因此如果安乐死是一种可以赋予人们的权利,它只是赋予了人们人格方面的权利。

安乐死的反对者们持有的主要观点是:所有的人都有生的权利,无论采用什么方法,因为什么理由,杀死任何无辜的人都是错误的。虽然反对者们也承认,一个人生的权利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为他人的权利所压倒。仅在患者自己权利的范围内,这些权利中没有一个能压倒他生的权利。在患者生的权利与他自己的其他权利之间的任何冲突,生的权利总是首要的。因此,反对者们认为医生对患者的最紧迫的义务是维持他的生命。人们之所以认为患者生的权利是无条件的,一个通常的理由是患者生的权利乃是他具有其他任何权利的前提。因此生的权利是一个人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权利。这种观点认为生命是最神圣的东西,如果生命不是神圣的,那么就没有任何东西是神圣的了。哲学家们主张,一个自由的人拥有的必然的权利就是生的权利,一个人没有生命就不可能拥有自由。安乐死的问题是一个人们是否有权利自己选择自己死亡方式的问题,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决定与自身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有关,不是一个简单的是或者否的选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因此也应该包括处理自己身体的自由权利。遭受着不可忍受痛苦的临终患者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有选择尊严地死亡的权利。人的尊严就在于人是个独立的主体。有行为能力的成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可以自我意识地、自我支配地拥有自身的个体,他是自身特性的独立拥有者,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代表。所以,自主权是他的基本权利之一。

中国传统文化把死亡看作一种精神上的恐怖印象。受传统文化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国人对死亡的看法通常采取遮掩回避的负面态度,把死亡看作一种避讳和晦气。庄子曰:“予恶乎知夫死者不悔其始之蕲生乎?”我怎么知道死亡的人不后悔来到这个世界呢?“予恶乎知恶死之非弱丧而不知归者邪!”我怎么知道那些厌恶死亡的人就像那些流落异乡,长大了不知道回家的人呢?传统文化的思想都是生大于死,生在前死在后,避忌提及死。因此也造成了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意识。中国人这种生死观也导致了大部分人对死亡缺乏认知和讨论,甚至在我们从小到大的教育中,都很少提及如何面对死亡,如何看待死亡。中国人在死后会变成一种尴尬的沉默,人们在死后变得神圣,只活在叹息和隐晦中。安乐死这一问题的讨论直接把“死”这一问题摆在人们的面前,让人们直接面对内心深处恐惧的事物无疑是困难的。但我认为如果不能接受和理解死亡,那么就没有办法更好的生存。我们的观念上没有办法接受死亡的观念就无从探讨死亡。因此安乐死陷入了一个观念和思想的困境当中。

我国传统的生死观对于安乐死的推进具有消极作用。中国孝道的传

文档评论(0)

151****724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