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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员工与客户资金往来申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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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与客户资金往来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员工行为管理,规范

和监督员工与客户资金往来行为,防控经营风险,维护合法权益,

实现我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

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XX省农村信用社员工从业

行为禁令》《关于员工管理所涉九类情形人员认定细则》要求,

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成立“员工与客户资金往来申报管理”领导小

组,由党委书记、董事长任组长,其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内控合

规、稽核审计、纪检监察、计划财务、人力资源、办公室等相关

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内控合规部具体负责“员工与客户资金

往来申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

第四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禁止我行员工与客户发生违规

违纪违法的货币资金转移。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原则是从严治行,往来亲清,发生必

报,违者重处。

第二章管理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员工是指我行所有员工(含本办法生效时在职、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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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式工、留用工)。

劳务派遣工、劳务外包工由相关劳务公司参照本管理办法进

行管理。

第七条客户是指与我行发生存款、贷款、承兑汇票等业务

往来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含同事及员工的配偶、父

母及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兄弟姐妹)。

第八条员工个人结算账户是指以员工本人名义在国内或者

国外开立的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含电子账户、微信、支付宝等

移动支付账户),原则上个人结算账户总数不超过5个,其中一

类账户不超过3个;以及员工以他人名义(但为员工实际控制)

在国内或者国外开立的(含电子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

账户)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

第九条客户账户是指客户以自己名义在国内或者国外开立

的具有结算功能的账户(含电子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

账户);及客户以他人名义(但由客户实际控制)在国内和国外

开立(含电子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支付账户)具有结算功

能的账户。

第十条资金往来是指员工通过货币资金或者个人结算账户

(含员工实际控制的个人结算账户)与客户账户(包括客户实际

控制的结算账户)进行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

第三章申报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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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员工对本办法生效前已开立的有效个人结算账户

及实控个人结算账户,必须在本办法生效后10日内填报《员工

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申报表》,报内控合规部备案。

员工在本办法生效后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必须在开立后5

个工作日内填报《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申报表》,报内控合规

部备案。

第十二条对已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销户的,必须在销户

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信息申报表》,报内控

合规部备案。

第十三条员工与任一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单笔金额1万

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必须在业务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员

工与客户资金往来申报表》,报内控合规部备案。

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

必须在业务发生前填报《员工与客户资金往来呈批表》,报内控

合规部备案、审批;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报

内控合规部审核及分管领导审批;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报

内控合规部审核、分管领导复核和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员工与任一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当月发生额

(借贷方发生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必须在次月5日前填报《员

工与客户资金往来申报表》,报内控合规部备案。

员工与任一客户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当年发生额(借贷方发生

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必须在次年1月31日前员工须填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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