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麦生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VIP

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麦生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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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智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法定代表人:巴爱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坤,山东正义之光(青岛)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陈麦生,*,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

津县。

被告:綦金花,*,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利

津县。

原告山东金太阳农业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

公司)与被告陈麦生、綦金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

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金太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麦

生、綦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金太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麦生、綦金花向

金太阳公司偿还垫付款52028.28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保全

担保费600元,并以52028.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的标准支

付自2022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的

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全部由陈麦生、綦金花承担。事实和理

由:2017年9月11日,陈麦生、綦金花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小企业专营中心(以下简称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签订了编

号为812***********00057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

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5

年9月11日止,金太阳公司为上述贷款向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

心提供担保。后因陈麦生、綦金花未按照约定向银行还款构成违

约,金太阳公司作为保证人向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代为偿还

本息52028.28元。金太阳公司向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代偿

后,依法向陈麦生、綦金花追偿,但陈麦生、綦金花拒不还款,

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陈麦生、綦金花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1日,陈麦生作为借

款人,綦金花为共同借款人,东营银行小企业专营中心作为贷款

人,金太阳公司作为担保人,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

编号为812***********00057,约定,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

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经营周转贷款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

款用途为进光伏设备。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2025年

9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

利率4.9%的基础上上浮22.449%,据此确定年利率为6%,并按下

列公式换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借款利率

为固定利率。借款人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周期频度为6个月

(按月计息),每期利率为还款周期频度与月利率之积。借款人

每期还款日指定为每月20号,每一期扣款需满一个月,不满一个

月的顺延至下个月的20号作为第一次扣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

借款到期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借款,未按合同约

定使用的借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

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第三条约定

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保证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全额连带责

任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贷款人有权

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

起两年。保证范围是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

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

用。

同日,陈麦生、綦金花作为债务人(甲方),金太阳公司作

为担保人(乙方),签订《担保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

光伏】第404号,约定,乙方同意对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812***********00057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本金为10

万元,期限为96个月)项下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债务及因甲方违

约而应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滞纳金、贷款人实

现债权费用等全部款项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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