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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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如下所示:

 为了惩治利用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

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1)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

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

罚。

 (2)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

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从重处罚。

 (3)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0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50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0000元以下20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分别依照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5)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

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之一的。

 (6)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0000元以上20万

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处罚。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

定处罚。

 (7)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

定处罚。

 (8)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

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A.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虚开的发票,而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9)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

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税务机关犯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各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

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罚款。

 (12)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

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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