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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docxVIP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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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一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经办理报废手续之前不得私自处理学校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审批、回收、处理学校的报废设备。

第二章

报废仪器设备审核的指标范围

第三条

从使用年限上划分:

(一)计算机及通用测试仪器设备,使用年限5——10年,故障多,多次维护和修理仍无法实现其基天性能指标。

(二)机械设备,使用年限达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护和修理仍无法实现其基天性能指标。

(三)机、电、光等一体化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故障多,多次维护和修理仍无法实现其基天性能指标。

第四条

从仪器设备使用效能上划分:

(一)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虽完好,但各项指标无法满足教学科研最低标准和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属淘汰的.仪器设备。

(二)经技术鉴定,仪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出原仪器设备价值的。

(三)超出安全使用期限,连续使用可能发生不安全,引起事故的仪器设备。

(四)属国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必需报废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报废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一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填写《鲁东高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并写明报废理由。

第六条

由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成立仪器设备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鉴定,并出示鉴定看法。

第七条

经报废鉴定小组鉴定确定报废的仪器设备,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由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协同财务处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注销手续,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在报废仪器设备回收过程中,乐观予以搭配,由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到废品仓库管理。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第十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由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部件,如发现擅自拆卸者,要依照《鲁东高校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赔偿方法》进行赔偿,对于确需从报废仪器设备中拆卸部件使用的,需由使用单位出具证明,并报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后方可拆卸。

第十二条

对可转作它用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转帐手续;对于教学科研中需要的报废仪器设备,可办理领用手续,领用后的仪器设备不再作为固定资产重新入帐,按低值设备由各单位入帐管理;对于需要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需办理销帐手续。

第十三条

经检查确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外竞价拍卖,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收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并按有关规定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本方法有鲁东高校试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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