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统考教材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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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与缴纳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法律规范,是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和维护取得了较大成绩,但国家在城市维护建设方面一直资金不足。1979年以前,我国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由当时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国家下拨城市维护费组成。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于198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为贯彻落实《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我国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属于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身没有特定的课税对象,而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二是根据城镇规模设计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城镇规模不同,设计不同比例税率。三是征收范围较广。增值税、消费税是我国流转环节的主体税种,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又是其附加税,一般而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就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也相应较广。

一、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采用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应当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扣缴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以下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上述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纳税人按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适用不同税率。市区、县城、镇按照行政区划确定。行政区划变更的,自变更完成当月起适用新行政区划对应的适用税率,纳税人在变更完成当月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按新税率申报缴纳。

(二)计税依据

1.基本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未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留抵退税额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

另外,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等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增值税、消费税并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2.免抵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申报缴纳时间。

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含义。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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