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注册会计师统考教材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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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国际税收是跨国税收分配关系的表现,反映了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七节国际税收关系,简述了国际税收的基本知识,本章重点介绍国际税收实务。

第一节国际税收协定

一、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也称为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税收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或者条约。世界上最早的国际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签订的。此后,随着跨国投资日益增多以及所得和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日趋普遍,参与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开始增多。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国际投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国际税收协定也开始快速发展,众多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二三十年内经历了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高峰期。

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并无一定的范本可循,缔约双方一般要根据本国的税制和可接受的征税原则进行相互协商,然后根据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签订协定。因此,从具体内容上看,早期的国际税收协定相互之间存在的差异较大。为了规范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简化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过程,一些国家和国际性组织很早就开始研究和制定国际税收协定范本。20世纪60年代《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避免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或称《OECD范本》,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或称《UN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这两个国际性税收协定范本的产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收活动的发展,并对国际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多年不断修订和完善,这两个范本已成为自国际税收协定产生以来,在国际上影响最大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对指导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多数国家对外谈签税收协定都以这两个范本为依据。

《联合国范本》虽在总体结构上与《经合组织范本》基本一致,但它们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前者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而《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其主导思想所强调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主要是为了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就收入来源国征税的权利而言、《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所征收的税款,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联合国范本》在注重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兼顾了缔约国双方的利益,比较容易被发展中国家所接受。所以,发展中国家在谈判和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时,较多地参照了《联合国范本》。

二、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我国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一向重视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早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我国曾与巴基斯坦缔结了关于互免海运企业运输收人税收的协定。20世纪70年代,我国先后又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日本和英国分别缔结了关于互免空运企业运输收入税收的协定。1980年和1981年,我国连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一系列涉外税收法规的颁布,基本确立了我国涉外税收的法律体系。1983年,我国同日本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这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40多年来,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这些税收协定(安排、协议)的签署在加强我国与缔约国家(地区)间的经贸往来,尤其在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实施“一带一路”倡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国际税收协定典型条款介绍

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主要包括协定适用范围、基本用语的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特别规定以及协定生效或终止的时间等。按有关文件规定,我国对外所签协定中有关条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新协定》)中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中的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中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中新协定》中的条款包括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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