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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法制

税务行政法制是规范税务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基本规范,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三个部分。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10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制度。《行政处罚法》多年来经过了三次修订,目前适用的基本规范是2021年1月22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并于1996年10月1日施行。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该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法定原则包括“依据、设定权、主体和程序”法定四个方面的内容:

1.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3.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4.税务行政处罚必须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就是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

(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罚相当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

(四)过罚相当原则

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時轻畸重或者“一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实施处罚。

(六)监督、制约原则

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一是内部的监督,如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处罚决定的分开,决定罚款的机关与收缴的机构分离,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等。二是外部的监督,包括税务系统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制约和司法监督,具体体现主要是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家税务总局可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通告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尚未制订法律、行政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要报国务院批准。

税务局及其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是一种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不是对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因此,这类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定原则并不矛盾,是有效的,是可以执行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税务行政处罚主要有:(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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