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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经过一国的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行政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及货物携带者征收的一种税收。关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关税征收与缴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关税法律规范以202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为法律依据,以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务院批准,作为条例组成部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为基本法规,由负责关税政策制定和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据基本法规拟订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

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是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所谓“境”是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时,这些区域就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的关境小于其国境。如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和澳门保持自由港地位,为我国单独的关税地区,即单独关境区。单独关境区是不完全适用该国海关法律、法规或实施单独海关管理制度的区域。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包括该物品的所有人和推定为所有人的人。般情况下,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第二节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是一国政府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和经济政策,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公布实施的进出口货物和物品应税的关税税率表。进出口税则以税率表为主体,通常还包括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进出口税则》是我国海关凭以征收关税的法律依据,也是我国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税则包括进口税则、出口税则,以及规则与说明。

税率表作为税则主体,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其不同特点分门别类地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规则,包括归类总规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定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体系划分,我国分别于1951年、1985年、1992年先后实施了三部进出口税则,进出口商品都采用统一税则目录分类。从1992年1月起,我国开始实施以《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的进出口税则,这适应了国内改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

二、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税则归类错误会导致关税的多征或少征,影响关税作用的发挥。因此,税则归类关系到关税政策的正确贯彻。

我国海关总署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1.《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2.《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3.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人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4.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三、关税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进口货物税率形式。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我国进口税则设有两栏税率,即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对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履行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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