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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六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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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六期摘要本文详细解读了“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的信息,即杭州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激励的含义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这种激励不仅体现了对公司发展的支持,也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2股权激励的一般性规定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六期)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第四十六期

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二年九月一日

实施股权激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招工难,招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更难。企业如何招录和留住高管,是一项永恒的课题,其参考因素无外乎薪酬体系、文化氛围、绩效奖励、员工归属感等。而股权激励则综合了上述全部参考因素,让员工既作为劳动者又作为主人翁的双重身份服务于企业,是企业‘留住想留住的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性安排。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都有相应的政策规范,而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法未禁止的情况下,理应可以成为企业进行用工管理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一项重要制度。企业如何实施股权激励及其税务处理,本文将作以下简要列述:

一、股权激励的含义

所谓的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但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二、股权激励的一般性规定

1、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发生前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3、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前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4、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2)回购本公司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6、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7、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1)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2)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3)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4)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5)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6)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7)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8)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9)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0)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11)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12)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13)其他重要事项。

三、股票期权的相关规定

1、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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