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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物业服务企业交接流程图
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启动
旧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启动
对旧物业服务期间账目进行全面审计。对酬金制的进行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包干制的进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
对旧物业服务期间账目进行全面审计。
对酬金制的进行物业服务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对包干制的进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审计。
老服务企业配合移交的,街道办指导监督移交老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交接
老服务企业配合移交的,街道办指导监督移交
老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交接,街道办事处召集联席会议协调交接事宜,并形成交接协议
经协调后仍拒绝移交老物业服务企业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移交
经协调后仍拒绝移交
老物业服务企业向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
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移交
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的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侵占或者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和财务的
老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移交内容:
移交内容:
一、资料的交接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5、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二、资金和物品的交接
1、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结余;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结余;
3、物业服务用房;
4、采用酬金制计费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用物业服务费购置和资产及物品
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新、老企业实现依法交接和稳定过渡。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二倍的罚款。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新、老企业实现依法交接和稳定过渡。
区主管部门依法追回被侵占或者挪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被侵占或者挪用资金金额二倍的罚款。
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出,逾期仍不退出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逾期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并按月处以五万元罚款。
情况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情况严重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逾期三个月仍不退出的,由市主管部门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不及时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或者不按照约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由区主管部门提请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罚。
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资金,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委会或新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资金,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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