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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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说明:内部绝密考试资料,涵盖电大期末纸质考试试卷中95%以上的原题及答案。

[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25岁,无业。陈某的外甥。2010年6月至2012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服刑2年半。

朱某,男,17岁,无业。吴某的朋友。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住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

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万元钱。2017年11月的上中旬,陈某带着吴某和朱某数次查看了许某某的办公

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吴某和朱某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在“酬金”之外另外给吴某

和朱某2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17年11月22日下午,吴某和朱某来到许某某的办公室外,吴某让朱

某留在门口望风,自己则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许莱某以为吴某是有事相找,正准备站起身接待时,吴

某却拿藏在身后的螺纹钢段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随后,吴某、朱某

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根据刑法总则理论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并说明理由:对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

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陈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教唆犯。陈某为达到杀害许某某的目的,以金钱为诱惑,指原本无犯

罪意图的吴某和朱某将许某某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

(3)陈某和吴某在共同犯罪中均属于主犯。陈某虽未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但他不仅教唆他人实施犯

罪,而且在整个犯罪中居于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陈某属于主犯。吴某直接

实施杀人行为,致被害人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也属于主犯。

(4)朱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朱某在参与犯罪过程中未直接实行杀人行为,只是帮助吴某望风,

因此属于从犯。

(5)对于陈某和吴某,应当按照本案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朱某犯罪,应当从重处

罚。对于朱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吴某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新罪,属于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7)朱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

[案情]

韩某,男,50岁,某外国籍,该国驻中国某地领事馆职员(无外交豁免权)。

韩某于2014年3月25日晚与被害人胡某(女,20岁,某公司文员)相识后,以请胡某喝酒为名,将

胡某带至自己宿舍,并向胡某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在遭到拒绝后,韩某将胡某按压在床上,扯下自

己的领带将胡某的双手捆在床架上,又用毛巾塞住胡某的嘴,随后与胡某发生了性行为。期间,胡某由

于不断反抗以致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凌晨2时许,胡某觉得韩某已经入睡便悄悄挣脱捆手

的领带溜韩某宿舍,不料却碰倒了门口的衣架。响声惊醒了韩某,韩某随即赶来将胡某抓住并拖回

房间。胡某大声喊叫,韩某便死死掐住胡某的脖子,直至胡某不再动弹为止。当韩某将胡某的尸体运

领事馆准备抛弃时被巡警发现抓获。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韩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我国法院是否有权管辖?如果我国法院有权管辖,

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答:(1)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由我国法院管辖;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本案中,韩某采取捆绑等暴力手段强奸胡某,后又为了掩盖罪行而将胡某杀害,出于两个故意

实施两个行为,其行为显然已分别构成犯罪。

(3)韩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内,而且韩某虽是外国人,但其并不享有外交豁免权,此案中并

无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根据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此案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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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韩某所犯两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定

执行的刑罚。

[案情]

胡某,男,17岁。2009年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09年11月某日晚9时左右,胡某与其朋友陈某喝完酒后在本县城关镇大街上驾车兜风,行至一

个夜市小吃区时,撞上了正在马路边行走的张某、王某。张某被撞倒卷入车下,挂在车右前避震器与方

向横拉杆上,王某被撞倒在马路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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