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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1、缺陷补偿:
前苏联学者将其定义为:由于患病或创伤损害或丧失某种技能时,机体机能改造的复杂的多方面的过程。补偿改造包括恢复或替代丧失或损害的机能的改变。
我国学者将其定义为:通过个中国途径弥补、代偿损伤组织和器官的功能。
2、代偿:代偿是种生理现象,当结构的破坏导致功能失常时,机体通过调整有关器官功能与结构以代替和补偿,使机体趋于新的平衡、协调。
3、康复:是指有目标并且时间有限的一段过程,这一过程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体上、参与社会生活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状态,这样就为其生活的改善提高了自身的条件。康复包括为补偿某一丧失或削弱的功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也不过有助于使他们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的措施
我国学者将康复定义为:“对患者的疾病及疾病造成的后果进行综合性矫治”
4、最少受限制环境:是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国提出的安置残疾儿童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将限制残疾儿童接触健全学生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因此,残疾儿童的教育要尽可能的安排在与健全学生在一起的环境中进行。确定教育安置形式和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时,均需根据教育对象的生理、心理条件,选择最适合其受教育的,并且与外界隔离程度相对最低的教育环境。
5、身体的回归主流:美国芮诺将回归主流氛围三种:身体的回归主流、社会的回归的主流和教学回归主流。其中身体回归主流是指特殊教育儿童身体在与其他非特殊儿童同一学校的空间环境中的回归主流教学形式。
6、社会的回归主流:在同一学校环境中的儿童之间有着相互交往和影响的回归主流的教学形式。
7、教学的回归主流:是基于身体回归和社会回归而增长的,特殊儿童和其他学生同时接受同一学科的教学的回归主流形式。
8、听力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力减退,以致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的声音,难与他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流活动。听力残疾泛指耳聋,其本身包括聋和重听两种情况。广义上的耳聋泛指听力损失程度轻、重两种情况。狭义上专指听力损失程度重的一种。
9、视力残疾: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不同程度的中心视力损失或视野缩小,而难以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学习、工作或其他活动。
10、智力残疾:又称弱智、智力落后、智力障碍、精神发育迟缓等。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包括智力发育期(18岁以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智力发育成熟后,由于各种或有害因素都只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性的智力明显衰退。(材料中的解释:智力功能水平低于常态两个标准差或以上,同时伴随有社会适应行为障碍)
11、早期干预:指对学龄前有发展缺陷或有发展缺陷可能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教育、保健、医疗、营养、心理咨询、社会服务级家长育儿指导等综合性服务。通过持续而系统的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措施使儿童在身体、认知、行为、情绪、和社会适应等方面得到改善和提高,为以后进入普通佳偶机构或尽可能少的接受特殊教育创造条件。
12、生活能力:即人为了生存和发展进行活动的能力,它包括个体的生活能力和在群体
的生活能力。个体的生活能力包括饮食、如厕、衣着、睡眠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能力。这是与人的生存相关的一系列活动能力群体的生活能力即社会生活的交往能力,也就是与
人交际的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与人的发展相关的活动能力。
简述题
1、简述我国不同类型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
盲校:1874年苏格兰长老会人士穆威廉在北京东城甘雨胡同建立了中国近代第一所盲校
————“瞽叟通文馆”
聋校:1887年美国传教士梅尔斯·查理夫妇在山东登州(今蓬莱)建立了我国第一所聋校“启喑学校”即现在的烟台市聋哑学校的前身
智障学校:1921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小为弱智儿童开设的“特殊学校”为我国第一所智障儿童学校
2、简述维果茨基关于特殊儿童及其缺陷的认识
维果茨基:在30年代提出了缺陷儿童异常发展的复杂结构的思想。他认为某一疾病后的缺陷不是孤立的。而是分析器官缺陷或智力缺陷带来的一系列偏常。在缺陷的复杂结构中应分出第一性、第二性和其他派生的缺陷
3、简述美国“PL--94--142公法”的主要观点
PL-94-142 《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1975年美国第94届国会通过的第142号联邦法令
1、所有残疾儿童(3-21岁)有受到免费、适宜的教育的权利
2、每人得到公平的、无歧视的鉴定
3、入学程序恰当
4、为每一个残疾孩子制定个别化教学计划
5、安置每个学生带最少受限制环境使其残疾不影响其安置地点
4、简述国际流行的特殊教育理论观点
(一)人权观点:关于人权和人皆平等的思想虽早在法国大革命时就提出来并且推动了社会发展,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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