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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监护人责任
(一)概念
监护人责任,是指监护人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损害,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就在法律上确立了监护人责任制度。该制度有利于督促监护人履行其监护责任,避免被监护人侵害他人权益,也有利于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二)构成要件
1.加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经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其中前者不包括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2.造成他人损害
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时候,监护人才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没有独立财产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据此,如果被监护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则不能要求监护人承担完全责任。;(三)监护人责任的承担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监护人的责任范围是以被监护人能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为前提。第32条第1款后半段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该规则将公平理念引入无过错责任中,减轻了监护人的责任。此外,第9条第2款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用人责任
(一)概念
用人责任,是指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用工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对单位和个人用工责任的规定,对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用工关系,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构成要件
1.被用工者致他人损害并应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责任成立的前提是被用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如果被用工者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则用工责任无法成立。被用工者,是指为他人提供劳务或工作,并受他人指挥或监督的人。如果被用工者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但是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自然也不构成用人责任。
2.存在用工关系
用工关系,是指用工者和被用工者之间因用工而形成的关系。用工关系的存在并不一定以劳动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即使在临时用工中,当事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形成用工关系,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用工关系比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的范围更宽泛。
3.被用工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造成他人损害
在单位用工关系中,用人责任必须是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在个人劳务关系中,被用工者因提供劳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用工者也要承担责任。;(三)劳务派遣相关的责任承担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者向接受劳务派遣的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动的特殊劳动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①接受方的责任。劳务派遣的接受方被视为主要的用人者,对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②派遣方的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只有在接受派遣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派遣方才需要现实地承担责任。③被派遣个人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关于雇员的规定来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一)概念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指侵权人未尽到法律、合同、习惯等产生的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负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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