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及出口退税管理专题讲解培训辅导课件2023版(退运、退(免)税管理及企业分类).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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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税收政策及出口退税管理XX税务服务中心2023.041223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目录CONTENTS出口退(免)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主要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发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性质的先行先试的城市区域,厦门市全市范围均为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厦门综试区注册。(二)出口货物在厦门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三)出口货物从厦门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四)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理人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销售额的确认: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未按规定在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信息,办理免税申报数据与海关相关数据信息不一致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税收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免税资料管理: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发票开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可以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所得税核定征收: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2.1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资产总额≤5000万元;3.从业人数≤300人;4.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记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6号公告);100万元<X≤3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13号公告)优惠税率:20%享受方式:申报享受郑少PPT2.1小型微利企业注意: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郑少PPT案例一、A企业2020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2年各季度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以及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所示季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万元)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值,万元)期初期末期初期末第1季度12020020004000150第2季度40050040006600200第3季度35020066007000280第4季度22021070002500350郑少PPTA企业在预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第1季度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从业人数季初120400350220季末200500200210季度平均值(120+200)÷2=160(400+500)÷2=450(350+200)÷2=275(220+210)÷2=215截至本期末季度平均值160(160+450)÷2=305(160+450+275)÷3=295(160+450+275+215)÷4=275资产总额季初2000400066007000季末4000660070002500季度平均值(2000+4000)÷2=3000(4000+6600)÷2=5300(6600+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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