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任务3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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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其设立条件

(一)自然保护区的概念

根据我国1994年10月9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址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因其保护的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类型,在名称上也有多种称谓,如国家公园、森林保护区、自然公园、生物保护区、动物保护区等。我国一般称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

《条例》第10条规定,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①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②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③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④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温泉等自然遗址;

⑤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二、自然保护区的等级与区域构成

(一)自然保护区的等级

《条例》第11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指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构成

《条例》第18条规定,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1)核心区。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区。该区非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一???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2)缓冲区。缓冲区是在核心区外围划定的一定面积的区域。这里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

(3)实验区。实验区指缓冲区的外围区域。这里可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活动等。;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一)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条例》第21条规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条例》。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范围和界线的划定。《条例》第14条规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2)自然保护区的规划。《条例》第1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拟定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3)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

《条例》第26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第28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该缓冲区进行工作的,须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条例》第32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环境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条例》第25条规定,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参观活动的,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条例》第31条规定,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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