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复习
出版法、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出版法:
广义的出版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出版活动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合。狭义出版法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并以出版法命名法律文件。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特地的出版法,但我国有调整出版关系的法律。因此,我国有广义的出版法,但无狭义出版法
特征:
出版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对某一地域内的全体从事出版活动的人均有约束力的社会标准。是法律规定中的一局部。
出版法律标准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标准。违反法律规定,国家出面加以惩罚。
出版法律标准通过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出版活动关系,标准出版活动当事人的行为。以到达建立良好出版秩序的目的。
表现形式: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展科学争论、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制造性工作,给以鼓舞和帮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出版关系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刑法》、《合同法》等。
行政法规: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之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公布打算和命令。
如国务院公布了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出版治理条例》;2023年8月21日公布了
《印刷业治理条例》。
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各部委及其他直属部门公布的实施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定。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的含义进展的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各关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解释。
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共同签订的调整出版活动的协议。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92年参加的《伯尔尼公约》1886年诞生,1887年12月5日生效;1992年10月30
参加的《世界版权公约》1952年9月签订。《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
日签订,1995年1月1日生效。我国必需遵守该条约
一法五条例
《著作权法》、《出版治理条例》、《印刷业治理条例》、《出版物市场治理规定》、《音像制品治理条例》、《互联网出版治理规定》
出版法规与职业道德
出版职业道德是从事出版活动的人应当说遵守的特别社会道德标准。书业全部制问题对职业道德的影响,经营规模和企业品牌对职业道德的影响,法制建设薄弱对职业道德建设的影响
职业道德属于道德的范畴,但职业道德又不同于一般道德。职业道中的一些规章已被法律吸取,成为法律标准,违反这些道德标准就是触犯了法律,要担当法律责任。另一些
职业道德已被行业标准或单位纪律所吸取。违反这些职业标准,同时是违反单位纪律或行业纪律,要受到单位的制裁或行业协会的制裁。如警告、通报批判、记过、开除贸用、开除。
什么是出版自由?
定义:出版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学问等的自由。
法律保障〔中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其次十七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其次十七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于1998年10月签署〕。
历史上的第一:《人权宣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出版自由的正式法律文件。
什么是行业协会?各个国家行业协会比较分析。
行业协会是依据同业公认的原则,由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进展自我调整、自我效劳的群众团体性机构
中国出版行业协会比较分析一、社会构造
日韩等国市场经济进展到比较成熟阶段,社会呈多元三层构造:政府组织、经营性市场组织、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日韩社会的金字塔构造能够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中国社会还是一元二层构造为主:政府组织、经营性市场组织。非政府和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并没有完全脱离政府独立形成一类组织。因此,中国社会的哑铃式构造,缺乏协会进展和发挥作用的根底。
二、行业协会的生成途径
日本协会按设立的主体划分可分为官民联办协会和民办协会两种类型。它们和政府之间都存在着肯定的联系。
韩日属于上下结合模式。
在我国经济转型期,行业协会主要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生成途径。三、法律环境
日本、韩国协会大多都有成熟的法律、法规。日本各类协会大多数为非官方机构,其中多数具备公司法人身份,依日本《会社法》及日本《商法》的相关法律设立。
目前,在中国根本还没有一部完全针对社团和中介组织的特地法律。我国目前涉及到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除《民法通则》有原则性的规定外,1998年国务院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治理条例》属于标准社团登记程序,不能适应行业组织的进展。
四、政会关系
文档评论(0)